法律问答

2009年,我司发放一笔贷款,贷款期间为2009年11月-2011年11月,借款人为XX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保措施为:XX企业名下的写字楼6层、8层进行抵押担保,在XX房管局的抵押登记期限等同于主债权,贷款到期后,我司发放了贷款逾期通知书,并得到了借款人的确认,请问:现在如果我司提起诉讼的话,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丧失,我司是否失去了抵押权和执行拍卖抵押物的第一顺位受偿权?

抵押担保
2019-04-15 19:51: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法院可以拍卖抵押物,但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
    在被称作抵押协议的法律文件中,借贷双方规定了各项抵押条款。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 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抵押合同均没有办理登记的,则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之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这时如果抵押物的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并存的抵押权中,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