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请求人请求专利权无效,追求的是这样的结果,若无效成功,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
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因为无效请求人很可能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即从专利申请日至终止日,有涉嫌侵犯您专利权的行为。
怕专利权人追究其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侵权所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