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四级有社保,假肢这一块可以一次性解决吗?我现在每月领着伤残津贴

2019-04-17 23:14: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四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工伤上班之后,就没有工伤津贴的,但是如果有伤残的,相应的伤残补贴也是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没保险和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一、申请劳动仲裁,首先你要做的是提供?能够提供的一切证据证明你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证明劳动关系后,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个人进行申请。但必须是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所以你要抓紧时间。工伤认定的意义是,不管单位有没有给你上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那么单位就必须管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三、工伤认定需提供的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自述材料。
    四、?伤残等级鉴定。去做伤残等级鉴定,如果你能够评上等级,有伤残等级后,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以找单位要。工伤认定可以到当地人力社保局,鉴定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如何规定 伤残津贴,是指一至四级伤残或无法被安排工作岗位的
    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依一定工资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贴,是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之一。伤残津贴是存在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补充形式。纵观我国工伤保险相关立法,根据此基本意义,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称之为“残废补助费”;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称之为“伤残抚恤金”。  
    一、伤残津贴支付主体  
    1、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
    五、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伤残津贴支付条件  
    1、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  
    3、一至四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三、伤残津贴计算标准  
    (一)按月长期享受  
    1、1-6级伤残依次分别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享受  一般限于外省农民工,看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制定的地方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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