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伯没有生育能力,所以抱养了一个女孩,从小养大后出嫁;因没有男孩子,我的大哥15岁时过继给大伯,为其养老送终,比大伯养女大.跟了大伯后,先后接了大伯的班,结婚生子如今大哥的儿子都已18岁,大伯大妈相继去世(大哥一直尽孝).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十年前大哥出资对大伯所属房屋进行了翻新重盖,但没留下出资证明;因房子在望都县城属农村房产,没有房本,因农村儿子继承房产属理所当然,大伯也没有留下遗嘱.现大伯养女跟我大哥争夺房产,请问她有这个权力吗?盼望尽快回复!
大伯没有生育能力,所以抱养了一个女孩,从小养大后出嫁;因没有男孩子,我的大哥15岁时过继给大伯,为其养老送终,比大伯养女大.跟了大伯后,先后接了大伯的班,结婚生子如今大哥的儿子都已18岁,大伯大妈相继去世(大哥一直尽孝).<p>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十年前大哥出资对大伯所属房屋进行了翻新重盖,但没留下出资证明;因房子在望都县城属农村房产,没有房本,因农村儿子继承房产属理所当然,大伯也没有留下遗嘱.现大伯养女跟我大哥争夺房产,请问她有这个权力吗?盼望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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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
一、 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
其次,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身份性,流转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1995年5月颁布)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此规定,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因继承而转移后,继承人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也符合我国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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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
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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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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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