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先生的孩子,后领的结婚证,而且我在小医院生的孩子,没弄下出生证,我需要怎么给孩子补办出生证

2019-04-19 11:01: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 出生证明补办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
    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
    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 正常医院分娩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程序和相关资料:

    1、确定新生儿姓名(未取名字,不能办理)。

    2、提供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记录(接生医院提供);出生证明申领表(医院提供,家属填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生殖健康证(准生证);孕产妇保健册(本院建卡)。

    3、办证时间:为每周
    一、
    三、五(节假日除外)。

    4、其他: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律证件,一经办理,新生儿姓名不得更改,并要求新生儿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亲自办理。

    超过出生后三月及以上办证的,还须提供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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