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1我X水杯,然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说外观专利侵权。我想请教一下这样是否算侵权:1、我上传的产品图片来源于别家的网站
2、除了起诉方找第三方购买过4个外。一共就销售了几百个。不是本公司生产的
3、2个水杯我卖出22元。起诉方要求赔偿6万损失。是否不合理?
急切求助律师老师们,希望能给我好的建议,我老婆刚生了宝宝,今天听了也好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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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专利申请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申请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三、专利申请必备申请文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要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请求保护色彩的,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指明设计要点、省略的视图、所要保护的色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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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
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
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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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时,权利人收集
证据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
1、有关专利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要告对方,首先就要知道对方的基本情况,否则难以确定
损害赔偿的责任人。一般来说,就是要权利人提供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找这个证据可以看对方在专利上做了哪些侵权行为,一般可以用的就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
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被侵犯了,一般会有损失,那么在维权的时候专利权人就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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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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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