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现向您请教以下有关赠与的回迁房出售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之疑问。1990年,我与父母亲三人户口所在的平房(归属我奶奶)需要拆迁并被安排就近安置。到1994年,奶奶将获得的回迁房赠予了我父亲,而当时我父亲名下并没有其它房屋物业,按相关规定缴交了公证费和契税,于2000年拿到了房产证。父母亲和我的户口本里的住址也随之更新为回迁房的地址。到1998年,父亲受益于当时单位的“福利分房”政策并按约定支付了部分费用,获得一套房改房,到2006年获得房产证。时至2018年,父亲名下共有房屋两套。问题:现在父亲想出售名下那套赠与的房屋物业,是否需要缴纳20%的个税?请赐教,谢谢!李小姐

拆迁补偿
2019-04-19 13:56: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赠予房产过户所需什么费用?  
    1、赠予房产过户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2、赠予房产过户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
    1.5%缴纳契税。  
    3、赠予房产过户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
    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4、赠予房产过户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 1、既然已经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应视为已经取得了产权;离婚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判决给谁都存在可能性,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分得房屋的一方要给另一方补偿并且负担未偿还房款的债务;
    2、关于公证书问题,原则上以公证的内容为准,但你若有充足的相反的证据能推翻公证书的,将不以公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对方的承认等等。
  • 赠与合同是可以根据情况撤销的,赠与房产权公证后也是可以根据情况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人身安全和权力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 要房产证上所有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才有效。
    严格来说,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不是一人,那该房产会被认定为共有状态。共有物的买卖一般必须要有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除非该共有物有代理人并由代理人进行处分。
    如果买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房屋为共有,那么即使某一共有人私自将房屋卖给他,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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