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郭的母亲于2007年1月3日死亡,生前无遗嘱。小郭的父母于1991年购买了面积为67平方米的住房。这个房屋产权的50%是主要遗产,《房屋所有权证》由其父保管。其父再婚后,不承认小郭及其3个兄妹对这个房屋享有继承权。小郭于2008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享有继承权。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人员认为小郭一个人作为原告不能立案,另外,交起诉书时,没有其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受理。请问:小郭的3个兄妹没有放弃继承权,也不愿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遗产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法院以小郭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为由不立案是否违法?小郭对其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是否可以多分遗产?

消费者维权
2018-08-02 09:40: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死者去世时有配偶、子女、父母中的一个人在:兄弟姐妹不能继承。但如果死者有遗嘱让兄弟姐妹继承,也可以继承。
    如果死者去世时没有遗嘱,而且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在,则由兄弟姐妹和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此时兄弟姐妹有继承权。
  • 怎样处理遗产继承纠纷:  
    一、确定遗产范围  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遗产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3)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4)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二、区分遗产范围与家庭财产  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权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收益与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三、遗产转移的方式  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转移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四、遗产如何继承  因此,实践中遗产如何继承,一般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确认: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  
    五、分析遗嘱是否有效  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一纸遗嘱可能就要决定巨额的遗产流向,同时还涉及死者遗愿和生者感情等复杂因素,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各种遗嘱的相应形式要件。如公证遗嘱应当具备公证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注明书写时间;代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代书人和证明人签名,并注明代书和签名时间;录音遗嘱要有两个以上在录音制作现场的见证人的证明;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授,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后来未恢复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其中,所有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2)遗嘱的实质要件。如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没有处分他人的财产。
  •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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