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孙某2009年入职一家科技公司,职位是总经理,月薪12000元。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2年,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月工资的二分之一,未约定发放时间。2010年10月,孙某申请离职。2010年11月,孙某违法竞业限制进入同行业单位任职,但是原单位并不之情,且一直没有发放敬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个月)。后来原来为得知孙某离职后进入了竞争对手单位上班,要求孙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就违反行为赔偿,(为原单位前两年工资内的保密津贴部分的两倍)。孙某以公司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为由,竞业限制应无效。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因为孙某没有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以上案件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或者说审判结果会是怎样。

不正当竞争
2019-04-19 17:52: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因违约或侵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 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3、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被迫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7种情形(第38条):-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5项,需劳动者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第37条);
    6、7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38条第2款)。-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种情形(第36条):-
    8.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的话,可以用多支付1个月工资的办法)的3种情形(第40条):-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种情形(第41条第1款):-
    12.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种情形(第46条第5项):-
    16.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原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行为的。-
    六、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种情形(第44条第
    4、5项):-
    17.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8.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9.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第6条);-
    2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第22条);
    21.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第23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立法预留兜底条款)。
  •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问题也进行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
      亲自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它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
    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