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对于致人轻伤案件,先因嫌疑人不愿赔偿被拘留,后因想法改变,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受害者可接受的赔偿金额,现只是侦查阶段,问公安机关能不能撤案?

刑事辩护
2019-04-20 01:57: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致人轻伤和轻微伤的赔偿标准问题:没有达到伤残标准,就没有伤残赔偿金,也没有精神损失费。
    营养费是需要医疗机构明确注明才赔付的。
    营养费不参照受害人职业收入和治疗时间,而是医生根据病人的伤情及营养情况来判断,误工费、护理费根据受害人及护理人员的收入、治疗时间来计算,伙食补助费按照治疗时间来算。
    除了你提到的几项,还应该在受害人提出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赔付:交通费;如果有鉴定的话还要加上鉴定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
  • 刑事案件立安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当事人申请就可以撤案的,须办案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决定才能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条规定: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立案权利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 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赔偿项目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尤其是第17条,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前述规定中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责任外,还要注意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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