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首先感谢您们的答复,请问您说的证据是什么呢?是说的还的款还是什么呢?具体的我可以细说一下,我和他结婚是在2004年的年底,他是在瓦房店当兵的.探亲时回来我们结的婚,我们是经人介绍的.2006年下半年我和他去了部队,2006年12月份和他一起退伍回来,当时退伍费共计8万多.经他父亲要求把款打到我的卡上,2007年5月份生一男孩.在我生下男孩时的第一个月时,我在床上.做月子.他父亲又要求他儿子把房款还了,并要求房产证的名子写他父亲的名字.由于他性格很直我们一直相处不好,在我怀孕时他就经常打我,还有就是他退伍后也实行家庭暴烈.他父母为了维护他家儿子,诬陷我在家偷钱和他的戒指,还报了警.但事后我和刑警人员说明了一切,并我要求在法院和刑警的协助下了解了一切,他父亲最后才说他的东西没有被偷.当着大家的面要求我原谅,但事后过了不久,他和他父母总是虐待于我.现在宝宝4岁了还是如此,而且他父亲总说这房子是他的,总叫我滚.所以再次不想在此家庭生活,我想问的是离婚时这个房子有我和宝宝的一份吗?现在宝宝他家人不闻不问.

2018-08-02 12:37: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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