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买套朋友的房子,但是没有房产证属于拆迁安置房,有没有风险

2019-04-20 21:17: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安置房是有产权的,安置房作为不动产,房产证即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有房产证。
    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但具有较大风险,因为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或是更取得产权证,不符合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按照《物权法》规定,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安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就算是签订了买卖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公司债务以房抵债的条件:
    债务人以房屋抵偿的意思表示显然是不够的,双方还应办理房屋的登记备案等公示手续,以防止出现债务人一房二卖、第三人善意取得或因房屋存在抵押等第三人权利而不能实现对债务人权利的情形发生。只有现实的提出和受领了物的给付,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才会因实际履行而归于消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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