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A一起买房,购房合同上我A名字在前我的名字在后,要提取我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吗住房公积金可以吗?我和A一起买房,购房合同上我A名字在前我的名字在后,要提取我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吗?

2019-04-21 08:59: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住房公积金在买房前,不能以买房的名义进行提取。
    1、购房后一年内,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备案表(开发商处盖章)、身份证等资料,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提取。提取额度不能高于公积金存款额度。若是选用公积金贷款,可在贷款半年后在公积金中心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进行提取,额度不能高于首付款,不高高于公积金存款额度。
    2、若是要在买房前提取公积金,可以选用离职后异地就职的形式,进行提取全部额度。需要离职证明等资料。
  •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想用公积金买房,那就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借款人按照要求向公积金管理核心提交贷款申请,并且提供贷款所需的资料。 
    2、核心初审,公积金管理核心受理了借款人的申请之后,会对借款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资料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给出意见。

    3、资信调查,公积金管理核心的初审之后,公积金贷款的承办银行会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调查完毕后,贷款银行会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

    4、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若通过了审核,便会接到贷款承办银行的通知。此时,借款人只需按照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薄、银行账号等资料,前往承办银行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

    5、办理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借款人需按照要求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6、贷款划拨,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抵押登记已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给借款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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