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女子1986年与被告结婚,当时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在一起生活多年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后来被告因在外面与别人发生婚外恋与该女子发生矛盾,随后多次对该女子进行殴打。该女子在一次不堪殴打凌辱后跳楼自杀,后来经过抢救保住性命但却由此患上精神病。被告随后更加嫌弃女方,2000年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与另一女子生活在一起(未办理结婚证),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请问被告构成重婚罪吗?

2018-08-02 14:38: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下包括事实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无配偶的人原无婚姻关系的存在,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具体表现为:第
    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知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入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第二,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所谓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那么,在刑法上具有事实重婚是否构成犯罪呢?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处罚。可见,在实践上对事实重婚是以重婚罪论处的,所以,这里所说的“结婚”、“重婚”,我们认为既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由于重婚是公然破坏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违法行为,其为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  在处理因重婚而申请宣告重婚无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对于法律上的重婚,可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重婚申请宜告婚姻天效;对于事实上的重婚.其婚姻自始当然无效,无须依诉讼程序申请宣告,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申请宣告重婚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3.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amp;lt;婚姻登记管理条例amp;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lt;!--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告不理”不是法律的语言,而是通常群众对于民事案件通俗的用语。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的任务是审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就民事案件来说,必须有当事人的一方告诉法院才予受理。  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些犯罪事实须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才予受理,不告诉就不受理。也就是通常说的“不告不理”。法律上叫做“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的一种,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  
    1.《刑法》第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刑法》第18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但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法律上为什么要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条款呢?因为上述这类的行为,一般涉及个人名誉、婚姻自由和,行为人与被害人往往不愿诉诸法院,而希望通过协商、调解方法妥善解决,因此司法机关可不过问,而只对告诉的才予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但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重婚案件的特点:它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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