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我于2009年6月在长沙买了一套房子,付了首付,剩余款项按10年银行按揭。如果我于2010年结婚,我想请问一下,那么这套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吗?还是8万元钱的首付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属于共同财产?这个如果要打官司,在法庭上,如何来提供证据来证明婚前个人财产呢?2、我于2009年6月在长沙买了一套房子,一次性付清的话,如果我于2010年结婚,那么我买的这套房子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吗?这在法庭上,用什么证据证明我所买的这套房子为婚前个人财产?3、我在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结婚8年后,婚前买的这套房子是不是就转为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1、我于2009年6月在长沙买了一套房子,付了首付,剩余款项按10年银行按揭。<p>如果我于2010年结婚,我想请问一下,那么这套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吗?还是8万元钱的首付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属于共同财产?这个如果要打官司,在法庭上,如何来提供证据来证明婚前个人财产呢?<p><p>2、我于2009年6月在长沙买了一套房子,一次性付清的话,如果我于2010年结婚,那么我买的这套房子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吗?这在法庭上,用什么证据证明我所买的这套房子为婚前个人财产?<p><p>3、我在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结婚8年后,婚前买的这套房子是不是就转为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018-08-02 15:28: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一方婚前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是否用于偿还丈夫婚后债务,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人对外所负债务,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时,即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需要用夫妻任意一方的婚前财产偿还。对女方的房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如果女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丈夫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丈夫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由丈夫以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偿还,妻子个人财产不负偿还责任。对于女方的房产,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受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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