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今年二月份检查有四个月身孕,到重庆娘家待产。丈夫在湖南家里跟一女子发生婚外情,期间他将家里房产买了一部分但未还当初建房时的债务。我生产时通知他几次都没到场,现在一直对我母子不闻不问,也不拿生活费。现在我还在哺乳期,没有生活来源,房子是在我们婚姻期间共同修的,现在他拿着买房款我也拿不到生活费。请问我可不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他,要求给付生活费?如果我起诉离婚,财产方面和抚养权方面会如何分割和判决?(另我有其两人在一起的照片,和网上留言,可不可以算有利证据?) 我今年二月份检查有四个月身孕,到重庆娘家待产。丈夫在湖南家里跟一女子发生婚外<p>情,期间他将家里房产买了一部分但未还当初建房时的债务。我生产时通知他几次都没<p>到场,现在一直对我母子不闻不问,也不拿生活费。现在我还在哺乳期,没有生活来源,房子是在我们婚姻期间共同修的,现在他拿着买房款我也拿不到生活费。请问我可不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他,要求给付生活费?如果我起诉离婚,财产方面和抚养权方面会如何分割和判决?(另我有其两人在一起的照片,和网上留言,可不可以算有利证据?)

2018-08-02 16:18: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双方在离婚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该判决进行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就房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离婚涉及的问题较多,一般来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
    但对于孩子而言,会涉及的是抚养费问题,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然是存在的。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