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是这样的情况,女方甲41,男方乙60,是夫妻。男方有过一个妻子,之后病故,留下2个女儿,后来甲方由于家庭原因跟乙方成为夫妻,当时没有领取结婚证(至今未领取),之后甲乙双方生下一个女儿,也就是三个女儿同父异母。由于年龄相差太大,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分居已经6~7年,经济都是独立的,没有存在丈夫给妻子钱花的情况,甲方女子一直都是自立根生的,家里有一幢4层的楼房,房产证写的甲方女子的名字,乙方以及前妻的两个女儿户口都不在房子所在的农村(城市户口),甲方于第三个女儿是农村户口。三个女儿都已经出嫁。现在甲方想向法院提出离婚,我想知道这财产将如何判决(只要是这幢房子),还有,没有结婚证对离婚有着多大的影响? 是这样的情况,女方甲41,男方乙60,是夫妻。男方有过一个妻子,之后病故,留下2个女儿,后来甲方由于家庭原因跟乙方成为夫妻,当时没有领取结婚证(至今未领取),之后甲乙双方生下一个女儿,也就是三个女儿同父异母。由于年龄相差太大,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分居已经6~7年,经济都是独立的,没有存在丈夫给妻子钱花的情况,甲方女子一直都是自立根生的,家里有一幢4层的楼房,房产证写的甲方女子的名字,乙方以及前妻的两个女儿户口都不在房子所在的农村(城市户口),甲方于第三个女儿是农村户口。三个女儿都已经出嫁。<p>现在甲方想向法院提出离婚,我想知道这财产将如何判决(只要是这幢房子),还有,没有结婚证对离婚有着多大的影响?

离婚
2018-08-02 16:36: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基层法庭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经常有一方起诉时不但要求离婚还要求分割房屋。因农村中的房屋大都没有办理产权证,权属关系难以确定,所以一般都不予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自行解决,导致当事人虽然离了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特别是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形成案结却事不了的局面。那么如何处理该类纠纷呢?笔者认为:对于确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筑的房屋,即使没有取得房产登记手续,也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有利于保护离婚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该财产的处理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可以单独立户,但必须符合立户的条件(结婚后户口留在原籍是可以的):  
    1、一般来说,需要本人年满18周岁,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5、由于单独立户为地方性的规定,不是全国统一,具体应咨询户籍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答复为准。  为便于说明,以下以贺州的分户条件为例:  申请办理分户:  
    (一)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  
    2、原家庭的《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证明。  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三)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四)办理分户应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