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有个非婚生女。现在此女的生活费用全部都由我们出,在老公的伯伯家抚养。婚前我和老公口头约定,同他一起抚养此女到18岁。然后不再对她付任何责任,她也不要享有我们婚后的任何财产。我不想辛苦一辈子挣的钱,到我们老时,那个女孩再以子女的身份来和我们共同的儿子平分。我和老公现在写一份什么样的字据能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呢?希望热心的律师帮我出个好主意。最好能详细些。谢谢!(同时关于房产现在不可能马上过户到儿子名下。万一我们老了他不孝顺,我们就没依靠了) 我老公有个非婚生女。现在此女的生活费用全部都由我们出,在老公的伯伯家抚养。婚前我和老公口头约定,同他一起抚养此女到18岁。然后不再对她付任何责任,她也不要享有我们婚后的任何财产。我不想辛苦一辈子挣的钱,到我们老时,那个女孩再以子女的身份来和我们共同的儿子平分。我和老公现在写一份什么样的字据能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呢?希望热心的律师帮我出个好主意。最好能详细些。谢谢!<p>(同时关于房产现在不可能马上过户到儿子名下。万一我们老了他不孝顺,我们就没依靠了)

2018-08-02 17:10: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
    (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可以就夫妻的共同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并就夫妻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但是如果不能够达成协议,则只能够通过去法院进行起诉的方式进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双方去法院进行诉讼离婚,然后由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如何分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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