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与乙女系夫妻,甲愚孝强势,乙软弱怕夫。甲全家都很精明,在外与他人关系很好,但有不为人知的阴暗面。甲听其母唆使婚后不要给区区一个女人捏巴,自己每月收入乙女一概不能过问,也无从知晓。婚后甲向银行按揭贷款自购20万元小车一台,两年后供完此车。表面看车款已结清,实则购车首付与供车款均由甲多张信用卡透支所还。信用卡欠款及利息还欠银行25万多元。甲父以为甲在外赚了大钱,遂要求甲将小车送于自己,让甲再自行另购一台。于是甲将车送给了其父,自己再行多办信用卡,及向银行按揭贷款,用原方法购得15万元小车一台。每月还款均是拆东墙补西墙和借朋友钱来勉强运转维持。后甲因交通事故去世,银行与甲朋友均要求乙女偿还甲的欠款。乙女未与甲签订aa制协议,乙女每月工资一千多元,还有自己与甲所生的六个月大男婴要养活,甲父母无业且好赌,甲母总告诉乙女,儿子甲读书时花了他们好几十万,所以结婚生子婆家一分钱都没有出,反而要甲不定期寄钱回家,乙女的工资全花在平时家庭开销上,没有存款。甲后来所购的车辆仅供三个月左右,还未供完。乙和甲结婚之前甲也有对外欠款,甲留下的除了儿子和婚前婚后所欠所有款项之外再无其他,而甲父母此时也要求分割甲遗产--房子与未供完的车。请问乙女应该还甲的欠款吗?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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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系你丈夫及其父母在你们婚前取得,则你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你有权对婚后你丈夫支付的按揭还款部分主张
夫妻共同财产权,要求分割该份额。
如果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系你们婚后取得,则应属于家庭
共同共有财产,你有权主张分割财产。 关于你丈夫的收入问题,只要你有
证据证明其享有的收入数额,则该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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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该房产应由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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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会视为个人债务,配偶不用偿还;
2、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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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