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妹妹在94年以前和别人同居,未办理结婚手续,(因为该男人没有户口和身份证)且生下一男孩,现17岁。在2002年去法院办理离婚时,未被受理,二人写下离婚协议,说明一处房产是我妹妹借款所盖(房产在我妹妹名下),以后一切债务均与我妹妹无关等内容。现在该男人已经去世,其与前妻(已经离婚,经法院判决)的儿子现在起诉所要分得该房产的部分继承权,合理吗?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请求吗?谢谢! 我妹妹在94年以前和别人同居,未办理结婚手续,(因为该男人没有户口和身份证)且生下一男孩,现17岁。在2002年去法院办理离婚时,未被受理,二人写下离婚协议,说明一处房产是我妹妹借款所盖(房产在我妹妹名下),以后一切债务均与我妹妹无关等内容。现在该男人已经去世,其与前妻(已经离婚,经法院判决)的儿子现在起诉所要分得该房产的部分继承权,合理吗?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请求吗?<p>谢谢!

2018-08-02 18:38: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
    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 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已经发生继承,遗产就是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现在起诉就是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没有时效的问题。
    但是,如果当初有遗嘱,遗嘱指定由某人继承,你们不知道,现在起诉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另外,一个继承人想过户,没有其他继承人的配合是很难的,房产部门一般不会办理,一般房产部门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表达放弃继承的意见。
  • 您好!甲再婚后与丙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属于甲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甲死亡,甲的房产若是拍卖,一半的价款是甲自己的,对这部分价款,甲的子女、丙都有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