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告的家属因为脑中风去医院治疗两个月后,病情越来越严重,有病历记录和脑部核磁共振的片子为证。后去法院提起医疗损害的诉讼。医院拿出了住院期间的病历,原告在病历中发现有多处内容和事实不符。后用医院提供的病历和原告对部分病历的异议说明一起拿到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到的结果是无法鉴定。 原告认为此案是医疗损害的案子,被告应该对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而一审的判决书上却说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由原告举证来证明被告的医疗有过错导致医疗损害结果。 问题咨询:此案是否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此案是否应该由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被告提供了住院病历后是否就可以认定为无过错了?原告是否有权指出病历不符事实分部?医疗机构因此无法鉴定的后果是否应该由原告承担?法院判决书上让原告拿出被告医疗行为有过错和导致损害的证明是否合理? 后原告提出二审,判决结果说问题的焦点在于病历的真伪,维持了原判。 疑惑: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都没有提到让被告举证,而把焦点放在病历有异议。按理说医疗案是被告举证,这个法院不会不知道,但为什么判决书上却都写的是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呢?被告拿出存在异议的病历,医疗机构鉴定不了,为什么把不利结果推给原告?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4-25 03:49: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包括: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 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
    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所以商标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须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须为有体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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