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婚前买房加上女方名字。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到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
2019-04-25 10:01: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婚前购房婚后加配偶名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
    2、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

  •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双方为结婚在婚前就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比较多见。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往往在婚前仅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由于各种原因,仅以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贷手续,产权证也为个人。
    在离婚时,往往产权证登记的房主一方否认房产是共同财产,甚至否认对方购房时出过资。共同付首付,也要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
    这个问题不光是涉及婚姻法中婚后财产如无明确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涉及物权法、房产登记法的一些内容。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证取得日期早于结婚证领取时间,又能证明房贷确属一个人还清,那么这个房子就属于一方名下。不算共同财产。
  • 很多夫妻,或者说是准夫妻,都对婚前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这里主要看两个要素,一是婚后取得房产证;二是婚前取得房产证。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在这里整理介绍。   婚后取得房产证   如果说是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归属比较好判断,可以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一半的产权。   婚前取得房产证   如果是婚前取得房产证,那么判定起来就相对复杂,具体有三个关键点:   
    1、根据双方购房的目的来判定。   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是表明是赠予的,且是出于结婚的目的买房,那么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表明是赠与的,则不判定为共同财产,是个人赠与行为。   
    2、根据是否形成婚前同居关系来判定。   如果说,在婚前已经有了同居的行为,并且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那么房子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是否能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根据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   
    3、根据另一方能否提供出资证明来判定。   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另外一方不能提供自己出资的证明,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个人财产而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所以说,在恋爱时千万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将房产证只写上对方的名字,如果离婚时如果拿不出自己出资的证据,可能法院也不能保证你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