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于2010.08.15在一家私人企业入职至今。期间两次生育(20101217/2018012),入职期间公司一直拒绝签署劳动合同且拒绝缴纳保险,在两次生育期间都没有发工资。现在第二次生育产假按正常已算结束,但因为未谈妥工资至今在家,请问是否可以起诉公司?需要准备那些资料?会得到怎样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25 13:43: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
    1、职工休产假,工资是不能减的,至于效益奖金,很多企业都不会发这个咯,因为效益奖金是根据工作量的来算的
    2、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相关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由企业支付。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 建议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投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员工要保留好员工与公司有劳动关系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证,社保纪录等等一切能够证明员工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证明材料。劳动仲裁要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立案,排期,通知开庭,开庭,裁决。
    一般仲裁在2-3个月左右完成。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产假期间可从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
    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当然,如果生育女工所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差额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