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没有其他单位签字盖章,就盖劳动能力委员会的公章。如果感觉有错,或有作假行为,怎样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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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
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拿到劳动能力鉴定书之后,可以再根据相关情况确定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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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和第3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二是职工经治疗后,发现确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工伤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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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1)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
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
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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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