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因车祸住院,在医院住院5个多月后死亡,在医院的费用都是我交的,平常生活没有和老人在一起生活,他母亲有退休金,我儿子当时不满18周岁,我没有正式工作,法院判决赔偿人赔偿医疗费,抚养费,陪护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恤金这几项,没有明确具体怎么分配,希望指点

2019-04-28 06:45: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国家没有规定未成年子女享受抚养费。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由于国家没有规定孩子的抚养问题,各企业是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的。企业一般会发给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慰问金,有的企业也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有的企业甚至什么都没有。
    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未成年孩子的抚养由父亲或者母亲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其他亲属负责。
  •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 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 1、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2、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最好是由家庭生活共同成员协商分割方案,产生争议的,法院一般会按照继承分割。

    3、《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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