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打架导致右手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法医已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警察说可能是我打别人打的,可能不立案。问是否能立案?不立案我该怎么办? 警察已经调查了俩月了,能证明伤是打架造成的,然后带我去做法医鉴定,今天结果出来是轻伤二级,我想问的是,对方是否一定会负刑事责任?派出所的人说,分局那边说可能是打别人打的,不一定立案。我想问的是,会判他们吗?不立案我怎么办

2019-04-28 13:47: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医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   所谓“立案”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刑法罪名就有436多,单就经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86种的规定。如果是治安案件报案是称为“受理”。  可以再找经办民警(当时案件受理人)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①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③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鉴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
  • 可以主张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如涉及伤残,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等。一般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可能涉嫌故意伤害,可以报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
    就法医鉴定而言,当然是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重。

    但是,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审判实务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更没有确立不同的赔偿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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