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三个月,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可否自行撤销该行政决定后再作出内容相同的行政决定?

2019-04-29 10:24: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 1、申请强制执行是启动执行程序的首要条件;
    2、法院在接受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立案后,执行庭有权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了解对方的一些财产情况或是执行过程中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和解建议,这时候有的法官也会采取进行笔录的方式。
    3、执行庭在对被执行人,也有必要进行相关的询问,了解被执行人的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及目前的财产情况,以及了解实现执行请求的可能性,这时候也是需要进行笔录的。
    4、笔录是法官进行相关工作的必要记录,属正常工作范围。
  • 贷款人未履行债务,借款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借款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贷款人偿还债务,法院判决贷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权人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债权人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劵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