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本人在2012年4月8日-2016年9月18日服务于一家辅导学校,做管理工作,(被告知管理老师从来都没有给签合同的)期间从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给我交过社保,工作时间每周平均加班5个小时没有加班费,工作期间没有过错,在2016年的9月18日晚上被告知回家休息,没有明确具体回来上班时间,没有明确辞退,本人在2015年1月开始享受政府发的社保工资,本人不懂劳动法规,根据我的具体情况,我可以诉求得到什么样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4-29 12:01: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工资里面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 企业未给你缴纳社保,可要求企业把你进公司那天起的保险全部依法缴纳,注意,不可以折成钱给你的,如果折成钱给你,法律不认的,必须要缴纳到社保局
    如果单位不理睬你,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