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经做过十级伤残鉴定了,请问我现在被现公司安排去另外一家公司上班,请问现在怎么和原公司谈

2019-04-30 06:54: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车祸,保险不赔的情况:
    情况1:私了不赔
    由于选择了私了,对于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等重要的信息无法判定,因此这部分损失也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情况2:破坏现场不赔
    其实这种情况与私了有些类似,在不能明确判断和认可事故责任之前,破坏了现场并且没有留下足够的证据资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对于事故责任和原因进行认定,也就无法赔付。
    情况3:出险后再次行驶造成的损坏不赔
    出险后驾驶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不扩大车辆损失,如果在出险后继续行驶途中造成二次损失,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
    情况4:定损前擅自修车不赔
    一些朋友在出险报案后,想尽快将个别问题修好可以继续使用车辆,这种报案后擅自修车可能会导致一些损失无法判断,因此会有一部分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 如现在开始做伤残鉴定,之前并不知道人身损害造成伤残,则从伤残鉴定成立开始计算,时效为一年;
    伤做残鉴定没有时间期限,多年后都可以做,
    但是最好不要超过人身损害赔偿的1年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超过的诉讼时效,你就无法获得赔偿.
    三年前的侵害,现在是无法获得赔偿的。
    除非能够认定当初造成时伤害,当事人不知,
    之后就医之后才知道,从知道之后开始算起。
  •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 以下就是年最新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回答。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 8 ; 16)双眼矫正视力≤
    0. 8; 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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