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某单位在我朋友商场虚开了增值税发票,我朋友因没钱,没反给他虚开的1万多元钱,这算不算诈骗?

刑事辩护
2019-04-30 17:07: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主要采取“交旧换新”和“验旧购新”的方式售票。办税厅服务厅应认真检查纳税人己填开的发票存根,一查发票存根是否完整,作废的发票是否全份保存;二查发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看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有无代开票现象;三查发票纳税情况,对其提交的发票存根联和所开发票的金额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进行缴销。
    领购定额发票采取先税后票的征收方式;对剪填式发票则采取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
    犯罪未遂的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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