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2000年二婚,扶养8岁继女至成年,已形成扶养关系,又于2011年离婚,与二婚妻子和继女再无来往,今年我父亲53岁意外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公证前比较纠结继女有无继承权。根据婚姻法与继承法,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女互有继承权,但随着婚姻关系解除继父女姻亲已经消失,继父女称谓不在,虽然扶养关系不能消失,但已不能满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最高法提出扶养关系无法随着婚姻消灭的出发点在于约束继子女赡养老人而非继承,并且如果继女有继承权明显也是我父亲不愿意看到的,违背意思自洽原则,继女与父亲七八年无往来更别提赡养,如果有继承权也违民法公平合理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继女现实操作中有没有可能获得继承权?

离婚
2019-05-01 22:51: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没有结婚登记证是否有继承权?依上所述,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法》第十条做出了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律上的配偶,即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的配偶。但是,《继承法》同时也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结婚证即使形成家庭,也是没有继承权的。但还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长期的照顾,支撑着家庭,解决家庭生活来源,或者一直抚养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适当的分给一些遗产。
  • 因继承取得物权,继承人获得所有权,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继承人有部分的处分权,但出售和抵押房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