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2007年我们单位以全额集资的方式盖的职工住宅楼,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土地使用人是单位,但所有的钱都是职工集资的资金里出的,土地出让金也是,单位没出过资,这算福利房吗?

2019-05-02 21:13: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说产权房集体土建起房并且按照现政策政府般支持并且能够颁发种房产权证乡级政府村级才能颁发做乡产权房叫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所谓产权房产实际没真产权种房没家发土使用证预售许证购房合同土房管局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真合效产权证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同位置商品房价格40%~60%; 住房形态看普通住宅; 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批复管理施工程没监督检验产权房占用集体土按照我现行律类土能用于农业产或者作农民宅基土使用权让、转让或者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没产权更没家土使用证预售许证产权没产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流程:发布公告→进行登记→受理→资格审查→交纳保证金→拍卖→签约→拟定相关文件→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报件文件材料。
    收费标准 :
    1、土地出让金见合同规定。
    2、契税为4%。
  • 不同标的有不同的使用权,以土地为例: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四、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五、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起开始计算,而并非是从业主办理“两证”时起算,因此,购房业主对土地的使用年限,肯定要少于法定最长年限。周先生给他派分00
  •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
      
    (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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