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不肯把属于女方
结婚
证还给女方,还带人来到女方的家里,要求女方跟随男方回原
结婚登记
处
离婚
,请问可以直接在女方户籍地的办理离婚吗?
离婚
2019-05-03 10:46: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
继承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到民政部门办理: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 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
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
同居
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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