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外企控股60%。2014年我从该外企的XX市分公司外调来这家中外合资公司。现在该合资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外企只占40%控股,将对我们这些隶属于外企的员工影响很大。请问,如果公司不能与我们达成一致协议而解除劳动合约,会有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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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
1.向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请求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请求解除
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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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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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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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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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