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一个孩子,但是后来妻子怀孕了,办理了准生证明,但是孩子后来没有要,打掉了。现在又准备生一个小孩,算第三胎吗?对于孩子的出生,会有罚款吗?

2019-05-05 17:29: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理条件:
    温馨提示: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般是指“准生证”
    1、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若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地则不需办理准生证或相关证明(若户籍不在本地,需咨询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2、依法生育二孩的,不用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即二孩准生证),只需到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开具《生育服务证明》(就是一证明)
    变化: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卫计委对生育一孩二孩的家庭,启动了生育登记制度,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只开具《生育服务证明》。
    注: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仍需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提交材料:
    本地户籍: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
    异地户籍: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居住证;
    5、流动人口生育证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 落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子女落户,需要民政局登记时的《结婚证》
    2、子女出生时医院出具的子女《出生证明》
    3、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4、父母任意一方(落户方)的单位户籍员出具的《出生人口上报单》
    5、当地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妇幼保健证明》
    6、父母任意一方(落户方)的户籍本(如果是集体户的话,需要单位户籍员,把你的集体户提出来,盖上单位印章,并在蓝页户口纸的背面写上你将要落户的编号) 带着以上手续和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
  • 通常情况下,要缴纳罚款后,由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后,公安部门才能落户口。
    确实要罚款,但是每一个地方不一样,具体罚款金额要结合当地人均收入 按重庆 计划生育条例 进行计算:
    第五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双方上年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三千元;已按本条例第
    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生育后计划外生育的不得低于四千元;继续计划外生育的,加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人员的年收入不明的,其年收入可按照所在乡(镇)、城区(街道)劳动者上年平均年收入的三至五倍计算。
  • 《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四)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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