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当年事件:

2006年初我妈跟生产队队长签了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简陋),村委会书记作为见证人,合同规定可承包3年,每年需续签一次,并缴纳租金,期间如果高架桥建设要通过所承包的土地的话就提前三个月告之,并从该日起不收租金。我妈将土地全部转包给外来农民,并签了合同。

2007年初我妈跟生产队续签合同并缴纳租金,继续将土地转包给外来农民。

2008年初我妈想跟生产队再续签合同,但当时的队长以高架桥四月份动工填土即将通过那片土地为由拒绝签约和收租金,我妈口头说这一年不再承包土地,把土地还给生产队。我妈也向村委会书记反映情况,书记也表示有过高架桥4月动工经过这样的消息,我妈把不再承包土地和高架桥即将动工填土的消息转告给菜农,其中有三户菜农所耕作的土地可能被高架桥经过,所以有两户就离开了,其他菜农继续耕作。

可是到了5月份,高架桥不知为何还没有动工,已换届的生产队队长突然要求我妈缴纳租金,我妈当然不愿意,因为年初已走了两户菜农,我妈不可能填补这份租金跟他签合同,然后生产队就直接向菜农收租金,不然就不给耕种,当时处理纠纷的是现任的村委书记,于是那三户中的剩下一户也偷偷走了,有几位菜农是年初时交租到我妈手中,因当时家庭经济困难用掉了,所以无法立即偿还给那几位菜农,因此生产队在当年的7月7号从我家集体分红中私自扣除了,其他的菜农分别在6月11日和6月24日自行到银行缴费,然后在村委会财务登记已交。(村委会现在告之是默认以我妈的名义来收取租金的,我妈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名同意)



现在情况:

对方侵犯行为:2014年初生产队以我妈欠08年的租金1.2万为由(1.2万就是那三户菜农的租金),扣留当时应发放给我家的收地补偿款3万(一家5口,每人6千左右)。

对方要求:生产队要求我妈缴纳8000元,而我妈要求各半,只负责上半年的租金,这是最大的底线,多一分一毫都觉得不公平。

对方理由:生产队认为菜农是我妈带来的,08年菜农耕种了土地,所以就认定我妈是承包人,但是我妈没有续签承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也没有想菜农收取作为承包人的盈利金额,也没有给生产队缴纳过租金。

对方证明:生产队联合签名证明我妈08年是耕种了土地的,这8000元最后是分给生产队的,这证明有效吗?



现在村民都对我妈指指点点,说我妈耕种了土地欠钱不还

土地纠纷
2018-08-06 20:12: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第十七条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第三人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仍应按照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承包方与转包后的承包方之间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你的合法利益。
  • 提前交租是不合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应协商解决。
  •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因此便会产生租赁期限这一问题,这个在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详细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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