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肋骨骨折是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它们两者各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暴力伤害
2019-05-07 08:50: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轻伤指的是伴有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碍的轻微损伤。此种损伤在受伤时或在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劳动能力降低不超过三分之一。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法》 [2]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 [3] 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 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肋骨骨折可以定轻伤二级以上的,必须骨折两条以上。致人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相关法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6.3 轻伤一级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5.
    6.4 轻伤二级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5.
    6.5 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轻微医疗事故医院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一般医疗事故分四级,没有所述的轻微等级。
      如是定位四级医疗事故等级的,医方只负次要责任,一般只赔偿30%。
      附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