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公司干了七八年,并买有五险一金,假如我主动辞职的话能否领取失业保险?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5-07 12:15: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首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辞职后,五险一金常见的处理办法包括:办理转移与接续缴费这两种,其中,五险一金和户口城市没有太大的关系,只需要你和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单位就可以帮你购买社会保险,但如果是不同城市之间或者是跨省的转移,需要将社保关系转入到我市的社保体系内。
    社保局专家表示,只需要确认原社保缴纳地的社保已经结算,凭原单位的离职单拿社保转移单。
    在新的社保缴纳地确认缴纳社保,并开设新的社保账号。凭新的社保缴纳凭证,个人身份证,原社保所在地开具的社保转移单到当前的社保所在地进行社保账户的异地接续。对于养老保险来说,中间中断也没有关系,最后按照累计年限进行计算,不过交得越多,当然养老金也越多拉。
    另外,根据最新社保政策,转移时只转移缴纳社保的年限,不转移缴纳金额。目前,社保的全国转移已经开展。住房公积金部分在离职(特别是异地就业)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结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可以拿到。
    其次,在没有劳动关系存在期间,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保证自己的社保不连续中断,医疗保险待遇不被停止,那如果是发生换工作而医保已经中断的情况,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工作人员介绍,以成都为例,离职后,可以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养老保险,也可以暂时中断,到了新单位后办理接续参保手续;在异地实现再就业的,如果你要将成都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其它地方,你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到成都市原参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温馨提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积缴纳15年以上,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金待遇。但15年只是最低缴费年限,交得年限长一些,领取的养老金也会有所增加。
    同样,一般来说,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怀孕生孩子期间停止缴费,也无法享受生育险待遇。
    还有,失业保险金必须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而且是非自己主动辞职才能获得办理。
    职工频繁跳槽,而实际工作时间、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却不长,达不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换工作一般需要过渡时间,而不少用人单位要等试用期满才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因此频繁跳槽,会影响失业保险缴费的积累。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来说,员工在离职后,原单位人事专员会主动为已离职员工办理停缴等相关手续,离职员工本人不需要再去办理;当当事人在新单位入职以后,新用人单位会先为新员工缴纳公积金,待新员工有了自己的新公积金账户后,就可以将原账户的公积金转至新的公积金账户中。
  •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登记,自用工之日起缴纳。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订立,也可以在用工之后订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缴费责任按劳动关系建立之日确定。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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