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跟别人合伙开餐饮店,以我的身份证办理的营业执照属于个体户,其中我是大股东。因为经营问题,店面转让中,目前遇到以下问题 1.转让金额,其他人与我未达成一致?我是否有最终决定权。 2.如果资不抵债,我作为负责人,需承担什么后果,负何种法律责任?目前外债4万左右。

2019-05-07 13:07: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注册公司的流程:
    1、工商局核名称(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
    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5个工作日)
    3、到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7-10个工作日)
    4、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5个工作日)
    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3个工作日)
    6、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下来要最少5个工作日。注册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准备好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不需要租赁合同,但地址一定要真实有效;
    2、拟定3个以上公司名称,到时候需要查询是否和其他企业重名;
    3、落实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比例;
    4、拟定公司经营范围;
    5、选举好法人代表及监事职务并提供身份证上的信息(两个职务不能是同一个人兼任);
    6、股东要办银行U盾(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都可以,其他银行暂时不能用)。详细可随时咨询我,回答者即联系方式,我们是注册代理公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作为合伙的投资。应该说,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标的,都可作为个人合伙时的投资。
  • 《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也即是说,法律只赋予了合伙人追究未出资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合伙企业在此并无法定诉权。

  •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法律对此是允许的。

    (2)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转让程序进行规定,例如,约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需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受让人的资格条件,或者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等等。合伙协议的这些约定是合伙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有限合伙人理应遵守。

    (3)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使其他合伙人有所准备,防止对合伙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也给其他合伙人考虑是否购买的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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