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通常通过平均分配的方式来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无过错方既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对“无过错方”的认定,必须限定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同居或者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受害方不能要求离婚
损害赔偿。此外,其他“第三者”、“二奶”、当事人的近亲属等,虽然也可能属于受害方,但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的补办结婚登记或者
事实婚姻,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