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人乘坐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老人摔倒,经医院检查为腰椎骨折,没有更好的治疗手段,需要在家静养,需要专人护理。请问我们需要公交公司那些赔偿?赔偿标准?精神抚慰金是否可以?标准?

2019-05-07 20:43: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需要认定工伤之后,当事人伤情稳定做伤残等级鉴定。
    依据评定的伤残等级,当事人可以享有相关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医疗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可以是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内容。因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机体损害或死亡,对病员死亡本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上也可以引起巨大的创伤和痛苦,通常出现的有:①因病员死亡引起民的精神损害赔偿
    ②因病员残废,致使病员失去部分正常人的生活乐趣或生命质量下降而出现的精神痛苦。值得注意的是,因损害导致永久性生育功能丧失,无法结婚育子,组成家庭。影响生理、心理、情感以及社会学价值,应考虑精神损害补偿。
    ③由机体损害引起寿命相对缩短的精神补偿,因医疗事故使病员主要器官丧失功能,而导致其生命预后(余命)受到影响,相对正常人寿命缩短,也即其生命权间接受到损害,应承认视为精神损害并给予赔偿。
  • 被撞的人根据伤势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如果有伤残损害还可以要求: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撞的人买了意外险可以像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但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肇事者一方先进行赔偿,余额才由他们承担(保险公司不同,具体要求也不同),申请的话打你投保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就行了呀。
  •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定义域不同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损失的赔偿。既是以死者生存能够为家庭收益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支出而能够取得的财产补偿。  这种概念的内涵,将死亡赔偿金限定在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之内。最早体现在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该规定第四条“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第
    (一)项:“收入损失,死亡补偿费以死者劳动所得月工资赔偿二十年。计算公式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龄+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赔偿标准的计算办法,简单明了的说明了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生存能够创造的收益,因其死亡给近亲属减少的财产损失。从国家立法上看,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死亡赔偿金就是受害人亲属经济收入损失的赔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与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区别和计算依据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第31条规定各项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给付。  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受害人死亡,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意识上受到的伤害,国家依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侵权手段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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