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合同纠纷想咨询下,我去年租了一个仓库,租约到2015年2月28号到期,但是因为生意不好,我在10月搬出,并通知了出租方,房租也付清了10月份,因为我没有提前通知对方而搬出,我主动把两个月的押金给了出租方,这们做我觉得合情合理并认为我们俩的合同关系就已经终止了。后来出租方去到法院去告我,要没收我的押金外还要我们赔偿后面4个月的租金,而更奇怪的是法院竟然主张了他的要求,请问这样可以吗?当时的合同里关于押金和违约的这一项是这样规定的:在合同期间,如有特殊原因,甲方要终止合同,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要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如没有提前两个月的,则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按这个合同及合同法,我没有提前两个月通知,所以我把两个月的押金给了对方,一切都应该结束了,但是法院却支持对方的要求,要我们再交几个月租金给对方,却只字不提对方应该退还我们押金的事情,而且是XX院终审,我真得感到非常不公平,请问我后面该怎么应对?谢谢!

2019-05-08 13:10: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房屋租赁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合同法》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书面约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那么你和房东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任何租赁人都没有为出租房找下一个租赁人的义务,房东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押金是属于你的财产,房东必须无条件退换。正常途径:将房东起诉至人民法院,有押金条就行,不需要其他书面合同!

  •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投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目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投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7)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二手房网签后违约是要根据合同来确定违约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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