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是上个月从单位辞职的,工作这两年来周六一直上班,我现在可以申请补偿加班费吗?

2018-08-07 10:49: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劳动者保留相关加班证据,可以主张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职工遇到第
    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就是违法行为。市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给补休单,只能反映加班收入与平时工作收入同等。显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 加班申请单主要作为企业内部人员日常加班时人事备案的一种单据,申请人填写好相关的加班信息,给予上级领导审批,从而作为日后薪资考核的一种凭据。关于加班申请的注意事项有:
    有效的加班必须有书面的、获得预先批准的加班申请单,有对应的电子考勤刷卡记录,否则视为无效;
    各部门主管对加班或调休负有严格审查权,发有舞弊行为,相关人员负有连带责任,主管领导加重处罚;
    员工若因工作效率低下而产生的加班,视为超时工作,不予计算加班或安排调休,须由相关主管严格审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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