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手房网签后首付款直接打入卖方账户,还未过户被法院查封,如何处理?

2019-05-09 11:40: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的咨询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买方迟延交付房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您可以据此根据《合同法》第94条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据96条通知买方,此外,还有权根据97条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2、在买方对您和第三方均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均可以要求买方进行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1、查封期到,法院没有继续查封,可以过户;
    2、法院可以继续查封,不需要通知本人。
    3法院出具解封证明,到该车所属车管所办理年审和处理违章,然后正常过户。
    4查封期到了后,法院没有再查封,你就可以过户了
    5查封期已经过了,法院没有及时再查封,你可以过户。法院可以继续查封,不需要通知本人
  •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 第一步、填写相关信息
    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随后,售房者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购房者持身份证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签约。
    第二步、正式网签 第三步、办理纳税,发放房屋产权
    办理完网签的手续,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如果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价款,应补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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