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弟媳继承父亲的一套房产,当时考虑到弟媳比较困难,就放弃了房产继承,我丈夫代签了放弃房产声明书,现在我和弟媳之间闹起了矛盾,我决定不再放弃遗产,请问我还能主张继承权吗?

2019-05-09 15:34: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住址:

    被继承人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位于株洲市XXXXXXX房产的全部产权。
    我是被继承人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声明地点:

    年 月 日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你好,遗产继承法第27条的解读是: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近现代各国继承立法的通行原则。本法第五条中的规定也体现了此原则。只要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法律就要承认并保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只有在出现了以下几种法律事实时,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遗嘱人的遗产。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会导致被继承人的这部分遗嘱无效。因此,有关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是指遗嘱继承人由于本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原因而被法律剥夺了继承权的情况。这样遗嘱中原指定由其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人的遗产便无人来继承,自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如果被伪造或篡改,那么被伪造或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如果遗嘱人只处理了其遗产的一部分,那么其余未处分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 规定是继承人为未成年人前提,是由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代替签字办理继承手续。  监护人作为代理人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继承法》: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  7.不满十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 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由放弃继承者本人亲自到所在地县级公证处去申请公证就可以了。n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需要带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所放弃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证等。nn《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nn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n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nn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n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nn《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n
    (一)合同;n
    (二)继承;n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nn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n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nn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nn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n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nn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n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n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n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n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nn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nn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n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n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n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n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n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n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n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n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n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nn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n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nn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n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n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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