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8月份出交通事故,我占次责,司法鉴定让我休养180天,在休养间单位还给开着工资呢,保险工司让出工资扣除证明,才给误工费,单位不给开怕担责任,怎么办

2019-05-10 00:00: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实际造成人身伤害,也没有造成无法从事正常工作以及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可以不支付误工费。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收入状况对应的计算公式:

    一、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二、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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