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各地情况都有所不同,以《沧州市肃宁县规划区内坟墓迁移补偿办法》为例:第一条 凡在肃宁县县城规划区、“两区两园”(省级工业聚集区、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针纺工业园、电器电料工业园)及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内(以下统称重点规划建设区)
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补偿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由政府出资确定地址建设公墓。
原则上要求各村迁坟统一安置到所在村的公墓;暂时没有公墓的,由村委会或社区办协调迁至其它公墓。第三条 自《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拟征收地块范围内不得再新建坟头。公墓建成后,重点规划建设区内不得再新建坟头,如有违反,依法查处。
第四条 征地迁坟统计时,以本家族在世的辈份最高者为基础,对上推两代的坟墓给予补偿,超过两代的不予补偿。第五条 补偿标准为:汉民坟5000元/个;回民坟6000元/个。
第六条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对需迁移的坟墓安置坟地面积不超过十平方米。第七条 在
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迁移坟墓,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迁移坟墓,拒不迁移坟墓交出土地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征地迁坟过程中,严禁造假、虚报,违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由肃宁县国土局、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其它乡镇坟墓迁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