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的商品房的合同上写的交付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但实际验收合格日期是2018年的5月。可是我去拿钥匙收房的时候,物业公司却收了我2018年1月1日开始的一年物业费,并说,物业费本来就应该是按合同上的日期交付,我这还算是占了便宜了。请问物业法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样的?物业公司这样收费是否合理?

2019-05-12 11:26: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收房时间是开发商将房子建完,把钥匙交给业主的时间。而入住时间一般是指交房后,业主经过装修、通风后,搬进房子居住的时间。一般情况一个小区是同时完工的,所以一般的交房时间都是相同的。
    不过有的项目楼座也例外,具体的交房时间可以向开发商具体咨询。
  • 物业收取的费用主要是根据你所在小区所定的服务标准结合管理(服务)成本测算得出来的(计算方式有两种:酬金制或包干制),提供的服务需求越高,收取标准越高。政策依据的还是你所在城市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来确定,一般来说在指导价标准上下浮动20%之内。
    你如果觉得过高可以要求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给你进行解答,咨询清楚物业主要的服务内容。如服务达不到要求你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由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企业降低收费标准或限期整改,也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房产部门)投诉,如物业确实达不到要求,也可以邀集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但需要50%以上业主通过)。
  •   根据规定,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有关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1、关于费用首先要看物业合同上是否有这样的几项内容,一半来说新房确实存在装修服务综合费,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业主显然不能拒付。
    2、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业主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交房时应当是开发商交付钥匙,与物业公司无关。但是实践中,不缴纳物业费用就不给钥匙是普遍现象,主要是购房合同和物业合同中很可能已经有了相关约定,所以要仔细看下合同内容。
    3、如果上面说的合同中没有应当缴纳何种费用的约定,或者没有必须缴纳何种费用才能拿钥匙的约定,就可以起诉要求交房并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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