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5年09月14日进入深圳一家互联网创业公司工作,面试的时候和入职前约定好试用期2个月,工资8000,试用期结束工资10000。但是2个月后他们其中一个合伙人口头告诉我要再试用一个月,我觉得很气愤,简直不能接受!我入职没有任何入职登记,也没签劳动合同,而且从我入职这家公司起公司也没有给我购买社保,理由是他们是创业公司,而且说规定的是试用期都是不买社保!现在我想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从第二个月开始双倍工资,并且给我半个月的经济赔偿以及补交社保。但问题就是这家公司很不正规,入职没有登记表,上班打卡了也没有倒出考勤记录,他们特别随意,工卡那些更没有了,我手上也没有盖公章的资料,我只能提供跟几个合伙人聊工作的录音和我在公司考勤上打指纹机的手机录像,还有一些公司邮箱,公司的的一些后台系统。公司发工资都是法人和合伙人的私人卡发的。现在我申请劳动仲裁胜诉的机会大不大?我还可以从哪些方面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跪求指导!公司法人和几个合伙人太赖皮了…简直欺负人!我要找人证都很难,因为除了几个实习生就剩5个合伙人,实习生压根没签合同…我找实习生当认证他们完全可以抵赖那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

仲裁
2019-05-15 12:29: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视用工满一年之日已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书证。
    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名册、入职登记表、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记录、同事证人证言、工资发放记录、社保记录等体现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劳动获得报酬的证据也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共有以下条款,是涉及到劳动者辞职的: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一、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根据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继续工作,此时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针对主张双倍工资怎样举证?   劳动者可以搜集以下证据:原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代付工资记录明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工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据;经用人单位审批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录音等视听资料;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相关知识链接:   单位及时续约可降低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劳动者拒绝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在原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旦超过这个时限,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即将面临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此外,在目前一些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含有这样的条款:“因公司原因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设计了“自动续期条款”,且此条款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那么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呢?   如果条款中没有设置其他的障碍,也没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可通过这个条款来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此时劳动者再主张双倍工资,就很难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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