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何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缴费

2019-05-16 06:08:5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民事程序的选择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的,一般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
    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
    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
    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